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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、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、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3〕426号
2003-04-18
发文机关: 其它文件类别:
标 题: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、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发文字号: 国税函〔2003〕426号
发布日期: 2003-04-18成文日期: 2003-04-18
有效性: 已修改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、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

注释

2.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文件的规定,自2018年5月1日起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 3.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文件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起,原适用16%和10%税率的,分别调整为13%、9%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》(桂国税发〔2003〕62号)和《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》(桂国税发〔2003〕72号)收悉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茴油是八角树枝叶、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,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,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,可按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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